2017年11月08日
首页
第07版:

鱼台县法院 创新工作思路 全力破解执行难

近年来,鱼台县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始终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胜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稳定作为任务目标,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努力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多措并举

坚持整体发力不动摇

鱼台县法院主要负责人多次表示,要鼓足干劲,攻坚克难,确保2017年底,鱼台县法院圆满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去年以来,鱼台县法院积极向县委汇报,鱼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同时,不断推进大数据共享和综合应用,加强与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全面汇集和共享被执行人有关信息,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坚持以优化队伍结构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执行局内部实现裁决与实施相分离,研究不同执行人员身份定位与职责权限,探索执行新模式。以“3+1”方式即3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组建一个执行裁决团队,以“1+3+1”方式即1名执行法官+3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组建3个执行实施团队,执行人员正式干警人数达到全院在编人员的17%。成立6人的执行司法警察中队,派驻执行局,实行双重管理,执行司法警察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由执行局负责,警务训练和保障工作由法警大队负责。执行司法警察编入执行实施团队,协助执行员做好查封、扣押、拘留、拘传等执行强制性工作。建成高标准执行指挥中心,为每个执行人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单兵装备、“掌上法院”办案平台,四部执行指挥用车均配备了执法记录车载终端,做到与指挥中心互联互通。

创新方法

完善工作模式不含糊

近年来,鱼台县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加,“查人难、找物难”仍然是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因素。为此,鱼台县法院立足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8月22日下午,鱼台县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服务合作签约仪式,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即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未报告和经法院查找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案件中的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经举报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被法院实际控制或者财产执行到位,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鱼台县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进一步拓展了法院查人找物的渠道。目前,该院已查找到多名被执行人,执行成效明显。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悬赏举报”被纳入法院工具箱,旨在通过悬赏公告,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老赖”的积极性,有利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鱼台某联社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济宁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已停业多年,被多个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是鱼台县有名的僵尸企业。为健全市场机制,化解执行积案,鱼台县法院将该案件申请济宁中院转为破产案件审理,现济宁中院已立案受理济宁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在全市法院实现执行转破产工作零的突破。

集中执行

打击失信“老赖”不放松

2017年3月23日早晨6点,随着一阵“咚、咚、咚”的敲门声,被执行人李某从睡梦中醒来,当看到门外站着的执行干警,惊得目瞪口呆。原来,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但张某拒不履行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讲政策、言厉害,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张某某将100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案件当天执结,这是鱼台县法院“零点行动”的一个场景。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鱼台县法院相继开展了“执行百日会战”、“百日执行攻坚”、“涉农商行专项执行”活动,并开展十次“零点行动”。抽调警车6部,统一调度指挥,在全县各乡镇巡回办案,实行拉网式清理执行,共司法拘留48人次,罚款150万元,执结案件360件,执行标的到位2500万元。大力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严厉打击拒执类犯罪。去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案件12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案的5件,公安机关已立案网上追逃的2件,追究刑事责任的5件,有效制裁拒执类犯罪分子,维护生效裁判司法权威。

2012年8月25日,冯某某与丈夫史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李某某向鱼台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8日,鱼台县法院对冯某某所有的鲁HHRXX号挂车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3月15日向冯某某依法送达查封裁定书。在该挂车被查封期间,冯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将该挂车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后经鉴定,该鲁HHRXX号挂车价值16000元。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冯某某将被查封的鲁HHRXX号挂车变卖,鱼台县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主动退回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而造成的损失16000元。鱼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鱼台县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通过不断创新执行举措,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老赖”和拒执犯罪,鱼台县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法治扫描

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刑

2014年7月,邵某某因其经营的济宁某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从解某某处借款47万元,并以济宁某有限公司及蔡某某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因邵某某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解某某向鱼台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1日,鱼台县法院裁定将济宁某有限公司养殖的500只绒山羊查封保全。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鱼台县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邵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500只绒山羊变卖,经鉴定价值36万元。鱼台县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邵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鱼台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鱼台县法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履行了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由鱼台县检察院向鱼台县法院提起公诉,鱼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挽回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而造成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鱼台县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7-11-08 1 1 日报 content_507786.html 1 鱼台县法院 创新工作思路 全力破解执行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