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4月市交警支队启动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以来,市交警支队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严格遵守“救急难、保平安、促稳定、惠民生”的原则和要求,积极优化垫付程序,科学界定垫付标准,不断完善救助机制,规范稳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截止2020年7月,共救助受害人2346人次,垫付基金5318.91余万元,积极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完善救助机制
提升工作效率
2017年6月25日16时55分许,唐口街道办事处吴村村民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其母亲张某、侄子王某外出,在我市251省道与机场路路口南100米处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追尾碰倒,致王某某本人及其母亲张某、侄子王某三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肇事轿车逃逸。报警人拨打120将三人紧急送往医院。事故造成王某某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裂伤、口唇外伤及双膝部外伤;张某左胫腓骨下肢等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王某头部、腰部及左下肢受伤。受害三人均为农村村民,家庭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因事故现场条件限制,案件未能及时侦破,受害人对事故处理民警心生不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任城救助网点经过核查初审,确定该三名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迅速启动救助程序,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受害人家属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为受害人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报工作,使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解决了受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增进了受害人与事故处理民警之间的信任。这是我市自2013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以来2346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情形的案例之一。
2013年以来,在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党委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下,市交警支队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和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试点先行、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筹划,大胆探索,于2013年4月在全省率先启动救助基金管理试点工作。经过近几年的运行,救助机制逐步完善,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垫付量逐年上升。截止到2020年7月底,全市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共救助受害人2346人次,垫付基金5318.91余万元,在“救急、救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维护我市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化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矛盾,促进警民关系和谐,推动公安机关创满,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都十分明显。
树立“民生”意识
积极构建救助基金运行体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项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能按照交强险制度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是“尊重生命,关注民生”理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
开展救助基金工作,为保障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有效抢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化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减轻交通事故处理压力至关重要,是有利于我市社会稳定、有利于民生的大好事,也是构建我市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途径。2013年初,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指示精神,经请示相关市领导,明确由市交警支队一名副支队长牵头筹划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并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临时办公室,迅速启动试点工作。2013年6月,经市编办批复,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013年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成立了济宁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财政、卫计委、民政、农机、保险协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2月份,经过与各成员单位深入交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拟制印发了《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5年底,市编办批复将救助基金办公室由原来的副科级调整为市交警支队正科级内设机构,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2016年以来,市交警支队新一届领导班子尤其是支队主要负责人更加关注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目标。2018年8月,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近年来救助工作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近几届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要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多为群众办实事,积极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上给予有力倾斜。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确保了我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开局良好,运行顺畅,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
坚持“便民”原则
健全救助基金运行机制
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最有效地运用救助基金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发挥“救危扶难”的作用,达到“应救尽救”、“高效规范”的目标要求,这是基金办在救助基金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思考的问题。为此,在运行过程中,市交警支队基金办始终坚持“便民”的原则,不断强化交流学习和调研总结,逐步健全完善救助基金运行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让群众少跑路,让群众少等待。
我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启动后,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先后与省内十三个地市兄弟单位开展了交流学习活动,互通有无,互相借鉴。在互联网上积极搜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信息资料,提炼总结,加以利用。在省公安厅救助办的推荐下,市交警支队三次联合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外出学习,与外省市兄弟单位就救助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行模式、垫付标准掌握、垫付程序设置、基金追偿核销、工作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交流探讨,实地考察,充分吸收外地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识。2016年初,市交警支队组织调研组,深入基层一线,对全市救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摸底。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基层单位和民警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等问题,救助体系中还存在垫付流程较繁琐、标准掌握不一致、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多重因素制约着全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过分析总结,市交警支队救助办提出了“加强培训,强化考核;优化程序,严格审核;统一标准,科学垫付;畅通渠道,完善机制;加强保障,提升服务”的建设目标。经征求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市公安局和市交警支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大胆对原来的垫付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将原来市、县卫生主管部门两级审批明确为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一级审批,减少群众往返市、县一趟,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
结合省救助基金操作规程,针对交通事故人员创伤特点,明确了72小时以外抢救费垫付的两种情形,一是对直接进入重症监护室的重伤病人员垫付时间截止到转出至到普通病房当日;二是对因手术准备工作导致手术实施时已超过72小时的,垫付时间截止到手术结束当日,使72小时以外的抢救费垫付更具可操作性,使受害群众得到实质性救治。明确了垫付丧葬费用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垫付,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济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解决了少数民族受害群众土葬时丧葬费用垫付难题,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针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的特点,根据省厅操作规程要求,将非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纳入垫付范围,参照机动车执行,扩大了垫付范围。
为确保符合垫付条件的受害人得到救助,市交警支队救助办要求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向受害人发放救助基金垫付告知单,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全面提高救助基金知晓率。从2018年初开始,按照“目标引领,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服务站建设任务。不到9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市级救助服务大厅和15个县级救助服务站及快速救助绿色通道定点医院建设任务。市公安局联合市卫健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救助“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机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服务站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实现服务场所设置合理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办事流程规范化、管理服务精细化的目标,成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扶危救急、展示形象的窗口。充分利用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综合管理系统功能特点,结合济宁实际,探索建立了系统应用济宁模式,实现了交通事故救助“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以综合管理系统为平台,通过系统完成初审、复审、签审三级审核,做到即报、即传、即审,采取电子扫描传送垫付审批单——面签下沉救助服务站——网上审验垫付审批单签章——确认支付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的模式,当事人完善提交申请材料后,在县级救助服务站,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即可完成从申请到支付的所有程序,极大提高救助效率。
针对已垫付基金追偿难的问题,市交警支队救助办积极借鉴兄弟单位工作经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按照“积案集中攻坚,现案即时跟踪”的计划,强力推进已垫付基金的追偿工作,努力实现已垫付基金“应追尽追”的工作目标,确保基金核销程序合法。
瞄准“利民”目标
强力推动基金救助深入开展
为确保救助基金这一“利民”政策在我市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更好地为全市人民服务,市交警支队不断强化市县两级救助机构专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建立完善工作考评机制,激发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着眼于岗位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采取以会代训、现场教学、热线沟通等多种方式,加强互动,不断强化对事故处理和救助网点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2015年初,市交警支队利用“战训合一、轮值轮训”平台,对全市县级交警大队分管大队长和业务骨干进行了全员培训,提升各级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认识;2016年5月,市交警支队召开全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视频推进会暨业务培训会,结合调研学习内容,分析新的形势,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对各分管大队长、事故处理科(股)全体民警及救助网点负责人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业务培训;2016年8月底,结合全省救助基金综合管理系统部署应用工作,对网点负责人进行了信息系统专门培训;2016年9月中旬,市交警支队召开全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推进会,传达了全省救助基金培训会议精神,强调年度工作目标,会后对事故处理(科)股全体民警以及救助基金网点负责人再次开展了业务培训;对新调整到救助基金工作岗位及业务不熟练的人员,采取一对一现场教学的模式,进行点对点的培训;对各地在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通过热线电话,耐心解答。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活动,有效提高了基层单位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岗位工作能力。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基层大队对救助基金告知、受理和初审等工作职责的有效履行,市交警支队建立了全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月通报、季考核”制度。每月将各地救助基金申报数量、案卷质量、协助追偿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挂网通报。根据省厅、市局考核要求,结合新形势下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济宁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纳入市公安局对县公安局的年度综合考核中,加大考核权重,结合月通报情况,每季度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充分利用通报考核的杠杆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激发基层单位和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纳入全国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任务项目,同时,按照全省“两个大抓,再抓三年”攻坚任务继续深入推进,再次通过“两大任务”考核杠杆强力推进。自2016年以来,我市救助基金工作强力突破,每年救助受害人都在400以上人次,每年垫付基金在1000万左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交警支队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受害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全省救助基金综合管理系统的信息化优势,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救助效率;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优势,积极协调法院、保险、事故处理以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提高基金追偿效率;不断整合阵地宣传、媒体宣传、上门宣传等方式,持续提升群众对救助基金的知晓率,更好地发挥救助基金救急解难、促进和谐的作用。
市交警支队救助基金办 李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