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讯(记者 唐修岳 通讯员 郑超 郑腾飞)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十四连增”,所有标准提高幅度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14.94万名农村低保对象、2.08万名城市低保对象和2.05万名特困人员将从中受益。
2019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至6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至45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40元至9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至59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56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70元。
据了解,我市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08年以来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进一步提高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