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
第04版: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或“劳动者自行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免除其提前解散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案情概要】

潘某2017年3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28日公司决定解散并将解散通知送达至潘某,潘某姓名载明于通知中的解散人员名单中。后潘某与公司就待遇协商未果,遂于3月6日申请仲裁。3月20日公司向潘某送达了解散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载明“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您发送过《通知》,鉴于公司已经解散,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自2020年3月20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本案中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并明确2020年2月28日为解散日期,同时将潘某名字列入解散人员名单,在此情况下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公司应向潘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主张“解散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公司决定解散后与其一直协商待遇,且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未解除或终止”“潘某在收到解散通知后自行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属于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应享受经济补偿”,该主张与事实不符。2020年2月28日公司向潘某发送了解散通知并将潘某明确列为解散人员,潘某所在分公司停止业务运营,停发员工工资,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已经做出了解除与潘某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潘某在此情况下申请仲裁,并非单方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向潘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属于程序性义务,该证明是否作出都无法更改双方劳动合同已于公司解散时自行终止的客观事实。

本案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梁玉)

2020-05-20 1 1 济宁日报 content_36956.html 1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