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凡未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公司)。务必于6月20日前到市人防办1102室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将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附:未依法履行人防建设义务单位(涉及项目)名单
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附:未依法履行人防建设义务单位(涉及项目)名单
济宁汇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汇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
济宁任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济宁金茂尊翠国际大厦)
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苑小区19#楼)
济宁高新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丰泰社区服务中心、黄屯教师公寓)
济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城锦绣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