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3.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4.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5.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6.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会、灵活就业人员等。
17.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到1%,降幅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