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朱碾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01014612),您已累计旷工超过15天,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20年1月12日前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主动解除合同。
特此通告!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