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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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

(九)不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十)不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损坏、攀爬、刻划、涂污景区的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杂物,主动清扫楼道卫生;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四)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五)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六)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文明养犬;

(八)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四)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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