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 11月12日讯(记者 张彦彦 通讯员 徐明波 马超 李斌)记者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实施《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月1日起,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任何时间内均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也包括了农历除夕、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今年11月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告》明确了禁放区域和时间、法律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等内容。此次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为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通告》顺利贯彻实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将通过宣传告知、及时劝阻、联合执法、依法处罚等措施坚决防止发生违规燃放行为。对违规燃放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