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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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古代“好法官”孔子的法制思想与实践

李曰春

孔子是做过官的人,虽说时间不长,但升迁很快,做得很好。

孔子51岁初仕做官,55岁离开鲁国周游列国,一共5年左右。孔子的这段从政经历,展示了其卓越的政治才干,也为我们留下了非常宝贵的一笔政治文化遗产。孔子曾做鲁国大司寇,主管刑狱,为六卿之一,他的法制思想与实践尤其值得重视和借鉴。

必使无讼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审理案件我同别人差不多;那么孔子高过别人的地方在哪里呢?在于想方设法做到让老百姓没有诉讼。

“必也使无讼”,体现了孔子治国理政不但治标,更要治本的思想。“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无讼社会”是儒家向往和追求的社会治理境界。孔子不但提出了这一目标理想,而且在实践中也达到了这一境界:“设法而不用,无奸民”。《淮南子·泰族训》亦载:“孔子为鲁司寇,道不拾遗,市贾不豫贾,田渔皆让长,而斑白不戴负,非法之所能致也”。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相当于后世的宰相,“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孔子由大司寇升任代理相事的时候,在短短的三个月里,就治理得很好。卖牛羊的不多要价,男女行者别于途,路不拾遗,四方宾客来到后不去找有关部门,就被招待得很好,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孔子治下的鲁国,呈现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太平景象。

先教后诛

孔子之所以能取得“非法之所能致”的效果,就是因为采取了“先教后诛”的治理策略。这里有一个“父子讼”案例。

一对父子有了矛盾,向孔子提起诉讼,而孔子什么也没有说,先把他们父子关在一个牢房里,三个月不予审理,终于,当父亲的提出撤诉了。孔子也就没再审理,就把他们赦免了,结果引起季孙氏的不满,孔子听说后,说明了“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的道理。

也有学者认为,“同狴执之,三月不别”是一种拘禁,是当时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这里的关键,是把父子关在同一牢房里住了三个月。对于他们父子俩来说,这三个月应该是不平凡的三个月,可以想见的是,也许他们经历了一个互不相让,自我辩解,互相理解,逐步释然乃至最后父子俩幡然悔悟,抱头痛哭,而父子亲情终于战胜计较相争的思想斗争和相互教育的过程。这才有了“其父请止”的结果。

孔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先给了他们一个自我教育的机会,争取到了一个最好的结果。因为,无论哪一方诉讼赢了,而受伤害的必定是他们的父子亲情。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官司没有赢家。现在,一些亲人之间的诉讼案例就证明了这一点。

民主办案

君主也不是金口玉言,说的什么都对,这就需要虚心听取臣下的意见,不能唯我独尊,自以为是。在这方面,孔子是很开明的,他主张要多谋,多听听众人的意见。

孔子为鲁司寇,断狱讼,皆进众议者而问之,曰:“子以为奚若?某以为何若?”皆曰云云,如是,然后夫子曰:“当从某子,几是”。

寥寥数语,一位具有民主作风、善于征求众人意见的法官形象,就跃然纸上了。2500多年前的大司寇孔子,真是可亲可敬、可赞可叹!

科学断案

孔子的一些司法思想也是比较先进的。孔子说:“大司寇的职责,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有人指证但不能确定事实的,就不治罪。依法量刑,可轻可重的从轻;如果赦免的,原判较重的先赦。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无法裁决,就要赦免他”。由此可见,孔子审案是非常慎重的,既体现了仁者爱人的司法思想,又注重了程序上的严格和公正,对于促进今天的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不畏权贵

孔子一生坚定维护“礼制”。在做大司寇期间,对于有违“礼制”的行为,敢于较真碰硬。

当时,鲁国“三桓”把持朝政,鲁国公室衰弱,国君成为傀儡。季孙氏的费邑、叔孙氏的郈邑、孟孙氏的成邑这“三都”,超过了国都,不符合制度,所以,孔子向鲁定公建议堕三都。由于叔孙氏、季孙氏与家臣之间的矛盾,所以赞成;孟孙氏曾是孔子的学生,起初也不反对。叔孙氏堕郈很顺利,但是,季氏将堕费时却遇到了公山不狃、叔孙辄的反抗,孔子指挥申句须、乐颀打败了他们,才得以堕费。孟孙氏被家臣公敛处父所煽动而反对堕成邑,鲁定公围之不克,孔子的堕三都计划也随之失败。虽没有取得完全胜利,但是这一行动沉重打击了“三桓”的势力,加强了鲁国公室的的地位,表现了孔子不畏权贵的非凡气魄。

孔子虽然主张“为政以德”,但并未反对法制。孔子做鲁大司寇的宝贵经历,让我们得以领略作为“大法官”的孔子的风采,看到一个“不一样”的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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