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济宁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济宁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接受班建宁辞去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