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4日
第04版: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

■刘信成 完颜新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多处提到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内容,其中提到,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和发展农民权益,推动农村全面振兴具有深远影响。

宅基地制度改革近年来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大成效,盘活了农村建设用地存量,提高了集约用地水平,农村生活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培育了新型农村社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宅基地过度集约与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并存,宅基地改革快速发展与综合配套制度落后并存,宅基地经济效益凸显与产权诉求分化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宅基地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逐步推进农宅集中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按照整合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合理确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重点区域、加强城乡空间联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的基础上,在县城范围内加紧实施城镇和村庄空间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对各乡镇、街道农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的选址、范围、规模等,要发挥村庄规划的把关和指导作用,统筹规划。

加大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各乡镇、街道遵循县级《意见》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执行细则,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农民主动参与农房制度的改革。确保农民建房相关的规费优惠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实质性地降低建设成本。对在旧村建设多层公寓房产生的复垦指标,优先安排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在原地开发建设的,一律按市场价格收购。

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积极推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试验区。利用经济政策进行调控,以解决土地占用补偿平衡问题,同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资金来源和土地整理工作顺利进行。此外,将农村土地的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以确保城镇新开发用地的收益得到合理分配。此外,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原则上采取集中建房、多层建房为主的新建方式,对“新人”重点加强行政审批,对新建宅基地一律实行“一户一宅”。存量基地原址翻建重建也要遵循以上原则。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流转机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探索性差异性管理。对进城落户的符合条件的农民,鼓励其放弃宅基地。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集中,逐步向中心村集中,打破行政区域内传统宅基地使用的界限。农村宅基地产权设置调整参照土地承包权改革方向进行,确认宅基地长期使用权,依规划调整面积,建立公平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适当放宽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实行“增减挂钩”。允许村内集中连片建设用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对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工作中充分发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用的这类地块,明确面积标准、立项标准、验收标准。

【作者单位:中共汶上县委党校 本文系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专项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调研与思考”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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