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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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成就和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新闻媒体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鼓励、支持、引导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宣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维护捐献者的尊严。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应急小屋等应急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特困家庭未成年子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同城待遇。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文体广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晨晚练体育活动点、公共体育场地等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母婴室、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无障碍设施、智能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利用互联网等技术错时共享使用单位、个人停车位等资源,推动智能停车信息服务产品在交通运输行业有序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沿街商户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帮助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守则、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或者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将本条例规定的内容融入其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与行业规范、职业规则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2019-09-14 1 1 济宁日报 content_14997.html 1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