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5日
第03版:

人权保障:法治中国的内在价值

■秦伟 魏萱

人权保障是良法的实质要件。良法即善法、追求公平正义之法,现代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已化约为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相应地,法治中国的内在价值必然聚焦于对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概念分析

从人权的外延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权利:第一类是人身人格权利,包括个体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第二类是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包括财产权、就业权、文化艺术创作上的自由权、享受文化生活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各种救济权、各种福利权等;第三类就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政治自由。从人权的存在形态来看,可分为应有人权(即道德人权)、法有人权和实有人权。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

人权概念的产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新的突破,是现代法治以至道德伦理思想的核心。现代人权是所有人平等地享有道义上的权利,并应由法律予以确认、政府予以充分保障,不分贫富贵贱、种族、性别,只因为他是人,就应有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人权的理念比其他关于尊重人的原则更能强调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自主性和人的人格尊严。人权思潮的兴起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推动了道德进步和法治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等理念的提出确立和实践、废除酷刑、禁止种族隔离、人道地对待战俘、维护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便是确证。所以,在21世纪的今天,对人权的话语已成为跨文化的道德和法律标准、人类精神文明的共同财富,它反映着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民共同向往和愿意努力实践的社会理想。现代社会的法律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现代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人权、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三要素。

人权保障的法治中国建设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从立法看,就是推进人权的宪法、法律的宣告。虽然法不禁止皆自由,但法定化的权利,让公民能更直接、更有效、更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从执法看,法律清晰划定公权力的边界,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司法看,要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权利的角度,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权利救济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力量。也就是说,对权利救济来说,到此为止,别无他途;从守法看,“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就形同虚设”。人们普遍尊崇法律、服从法律,可充分发挥“法安天下”的法治规范预防功能,有效避免违法犯罪侵害人权情况的发生,实现每个人基本权利得以尊重保障、社会和谐安定的良好秩序状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只有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才能切实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只有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逐步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人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本文系2023年度济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3JSG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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