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加强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强化政府责任,压实企业主责,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全面推动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落地实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由基层快递网点为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定期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参保主体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
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方案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方案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优化参保流程,实行便民化服务。邮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程序,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要根据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许可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实名制管理,实现精准参保。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邮政管理部门。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未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摸清行业底数,建立信息台账。各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当地快递行业排查,全面摸清用工主体基本情况、用工人数及参保情况,形成行业基础信息台账,并向同级社保中心提供基层快递网点用工主体信息,经当地社保中心对比筛查,将未参保用工主体清单反馈给邮政管理部门。(完成时间2022年3月底前)。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我市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四)创新宣传举措,为基层快递网点参保创造条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语言和形式开展深层次、广覆盖、多途径的政策宣传,并组织快递行业用工主体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事故预防培训,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