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4日
第05版:

树立行为规则 引领社会风尚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编者按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营造 “跨入全省发展第一方阵,建设全国一流文化名市,打造美丽幸福典范城市”的浓厚氛围,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以“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的胆略气魄,结合正在开展的“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收集整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予以刊发,用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奉上法治规劝与法治遵循,促进群众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的提升,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济宁、法治济宁贡献司法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拒绝无节制“强行啃老”——被告人代某放火案

核心价值 家风文明 恪守孝道 自立自强

基本案情:被告人代某的父母均系农民,以打工和务农为生。代某大学毕业后多次向父母索要钱财,与父母发生矛盾争执。后来,代某以订婚为由向在外务工的父母索要高额彩礼,并扬言称不给钱就烧毁房屋。在一次争吵中,代某竟真返回家中,点燃沙发,并用手机拍摄着火视频,见火势不可控,才拨打119火警电话。放火造成其父母家四间房屋门窗、框架及玻璃损坏,家具等物品均损毁。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6314元。然而,代某放火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向父母索要钱财,后又损毁其兄种植的蒜地塑料薄膜,揭毁家中配房屋瓦并砸毁手扶拖拉机。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收入贫寒的父母供养下,读完大学,参加工作,又在父母的资助下贷款购置了房产、轿车,因其收入不能满足其过度的消费需求,不断伸手向年迈父母索要钱财,父母不堪重负。当其无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便以放火烧屋相威胁并付诸实施,烧毁房屋后,仍无任何悔改之意,又上房揭瓦、毁坏生产用具,家人不堪其扰,最终选择报案。被告人代某以自我为中心,对父母无任何感恩之意,言行偏执极端,故意纵火焚烧居民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恪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代某无度向父母索取,严重违背了法律和伦理道德。本案从另一个方面也提醒大家,良好的家庭教育使人受益终身,不良家庭教育使人贻误终生。当前,众多家庭对子女存在不同程度的溺爱,对孩子迁就袒护、轻易满足、包办代替,这不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本案的判决,旨在警醒部分父母反省自己的教育方式,不要一味满足、取悦孩子,要以智慧、理性的爱,消除孩子的个人中心意识,要让孩子明白生活中的一切不是唾手可得,让孩子学会感恩、独立,方能成为有用之才。

实际抚养人亦可作为诉讼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 重视亲情 人间大爱

基本案情:原告白某某系白某一的叔叔,白某一终身未婚,无兄弟姐妹,父母也已去世。某天,被告魏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步行的白某一发生碰撞,致白某一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和白某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白某一有智力障碍且无劳动能力,在其父母去世后,一直由原告白某某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告白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某和保险公司承担白某一死亡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白某一生前属于智障人士且无劳动能力,虽为低保户,但仅仅依靠低保收入明显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结合原告白某某提交的白某一病历材料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事故发生前一直是白某某实际照顾白某一的生活起居、疾病治疗。白某某作为白某一在世亲属中关系最亲近的人,二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虽然没有履行法律上的收养或者过继手续,双方也没有改变彼此的称谓,但正是基于这种亲属间的抚养,白某一才得以维持基本生活,生存于世。因此,法院一审认定白某某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向各被告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尊老爱幼、重视亲情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受害人为智障人士,没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其生前一直由其叔叔照顾照料,双方已经形成了互相帮扶和资助的实际抚养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体现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浓厚淳朴的亲情观念,亦体现出中国社会对于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关怀,契合老百姓基本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平正义司法理念。本案的判决,赋予了近亲属以外的亲人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旨在引导家庭成员对家庭中有困难的亲属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驾驶员与乘客均应文明乘驾——马某某治安管理处罚案

核心价值 文明驾乘 和谐公交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某系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交车时,因乘车购票问题与乘客李某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在乘客李某依规购票后,二人仍因此事口角不断,甚至停车理论,在乘客李某一家下车后,双方仍相互争吵,进而相互厮打。马某某将李某的手指咬伤,马某某脸部有擦伤,经鉴定李某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马某某及李某均给予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马某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件虽由乘客李某未为女儿买票引起,但是在司机马某某的要求下,乘客李某已经为其女儿买了票,此时,马某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应及时将乘客安全送达到约定地点。然而,马某某却在李某买票后不停地与父女争吵,甚至停车理论,在其他乘客进行劝解要求其开车时,拒绝开车,置车上众多乘客的利益于不顾,违背了公交车驾驶员的职业要求。此后,李某父女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乘车,主动下车,但是马某某仍然与李某父女争吵不休,最终发生相互厮扯殴打、相互伤害的结果,马某某与李某在此次事件中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虽然李某动手在先,但是从伤害结果看,李某构成轻微伤,马某某不构成轻微伤,在李某伤情更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马某某及李某处以同样的处罚,已经考虑到李某动手在先的过错,处理相对公平。马某某主张李某先动手,是出于正当防卫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故意殴打他人,但从视频上看,马某某有脚踢对方的行为,有明显的伤害的故意,公安机关的认定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文明是一道亮丽的风景,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近年来,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驾驶人员与乘客相互殴打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并衍生了不少令人心痛的悲剧。本案的判决,旨在引导大家文明乘车、文明驾驶,争做牢记规则意识的乘车人和维护公共文明的驾驶人,共同创建文明和谐的公交环境。爱岗敬业是一种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各行各业工作人员都应遵守职业道德,管控不良情绪。同时,广大市民乘客也应尊重公交驾驶员的劳动和付出,对公交驾驶员多一分理解和关爱,自觉遵守乘车规则,文明出行。

妨碍疫情防控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夏某诉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 自我约束 公共秩序

基本案情:夏某与王某系某村村民。夏某在疫情防控值班时,与逗留的王某因是否放行一辆路过车辆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对夏某胸部击打了两拳,事后夏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公安部门鉴定,夏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给予王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786.62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日常防疫工作中所采取的某些必要防疫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公民日常出行带来些许不便,但是每位公民均应充分认识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本案中,夏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及邻里关系,二人因放行过往车辆发生矛盾后,均未本着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原则,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王某作为先动手方致使夏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夏某作为防疫工作人员,在与王某产生误会后未耐心解释,反而激化矛盾,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二人的过错认定,应以王某承担80%、夏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对于王某抗辩夏某下午才住院治疗,其伤情与其无关,法院认为,根据夏某的伤情,夏某受伤后无法忍受疼痛,直到下午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并不违反生活常理,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故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根据二人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夏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781.5元。

典型意义: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在实现个人自由时应有所限制,公民应当遵守防疫管理规定,不得罔顾集体利益。本案被告王某在疫情防控点阻挠防疫人员的工作,即便起因属实,亦不能成为其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甚至伤害防疫人员的理由。本案的判决,通过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评述,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情理与法理,亦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防疫秩序。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守法律底线,约束自身行为,对每一位防疫工作者给予充分尊重、最大支持。

孝养老人应强调精神与物质并重——张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核心价值 孝敬父母 精神赡养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其妻共育有四名子女(两女、两子),现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妻子已去世。现张某某年迈多病,独自生活,无劳动能力,无退休社保,需要四名子女的照顾和赡养,但原告与四名子女因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关于拆迁房屋的分配,四名子女对张某某已提起诉讼,另案处理),双方关系交恶,四名子女不再看望、照顾张某某。后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57元,并按照山东省统计局统计公报的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付标准支付当年度生活费以及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费用直至原告离世;四名子女轮流每天(早上8:00至下午4:00)回家照料原告生活。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无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顽疾,虽有房租收入,但不固定,每月退休金微薄,收入较低,子女以原告有收入为由,拒付赡养费,有违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孝顺父母,经济上给予供养,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张某某现已年近八旬,年老体衰、身患多种疾病,平常饮食起居亦需要人照顾,单纯赡养费的支付,不足以解决原告的生活需求,不能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因四名子女均无固定工作且白天有闲余时间,故判决四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付清 ;四名子女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天(早上8:00至下午4:00)轮流去原告处照顾原告的饮食起居。

典型意义:近年来,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如何赡养、怎样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人都应思考、解决的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本案的判决,旨在倡导大家赡养老人不仅仅要提供物质供养,还应该给予精神慰藉。父母年龄大了,手脚不灵活了,思维不敏捷了,子女要对父母多一点体谅、多一点包容,接受父母的不完美,善待父母。善待父母,“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精神慰藉的需求,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文关怀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契合了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理念。

诺而不践、逃避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臧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核心价值 诚实守信 契约严守

基本案情: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合伙关系。因双方合作期间产生亏损,终止合作协议并对合伙期间的资金投入、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清算,双方签订清算协议并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后王某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臧某某提起诉讼,因有部分款项未到期,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臧某某偿还已到期投资款及利息。现下剩余款项已全部到期,王某某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臧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清算协议是对合伙期间所结欠款项进行分期偿还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臧某某偿还投资款的期限届满,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某某应向原告臧某某偿还已到期的部分投资款,现下剩余的投资款亦已到偿还期限,原告臧某某有权要求被告王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剩余款项。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原告投资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诚信的价值准则,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法治的价值取向,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故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臧某某偿还投资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孔子曾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其目的就是告诫每一个人,必须要信守承诺。法治、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和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诚信的价值准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判决,旨在提醒广大群众在经济交往中要严守诚信的基本价值准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人人学法、守法,人人言出必行、有诺必践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动自觉。

对“皮包公司”所负债务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巨野县某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案

核心价值 惩戒失信 维护正义

基本案情:宋某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申请强制执行徐某和巨野某货运公司一案,经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发现徐某和巨野县某货运有限公司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通过线下调查,发现巨野县某货运有限公司已经由徐某转让给了王某。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巨野县某货运有限公司没有固定资产、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仅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属于典型的“皮包公司”,该类公司在网络查询时经常会出现账户无资金的情况,不利于案件执行。对该类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公司转让至王某名下,王某即成为该货运公司实际未出资人,应对该货运公司原负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决定对王某开展执行。

执行结果:执行法官通过与王某联系,从诚信角度对王某进行释法明理,促使王某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4月分别缴纳40余万元和11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宋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社会生活中,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设立“皮包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来开展经营,在遇有债务时,往往将责任推卸在无任何财产的皮包公司身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严重破坏社会诚信风尚。本案执行中,在对王某进行释法明理后,王某主动履行承诺的出资义务,充实了公司资本,使公司恢复偿债能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通过贯彻落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极大制裁打击了这种规避债务责任的失信行为,树立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导向,为诚信社会和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助力。

(本版案例整理:孙振庆 陆宾 杨文璐 张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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