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对标司法部和省司法厅信息化建设的部署要求,我市积极开发建设了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审核质效,促进依法行政。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严格程序、确保质量,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要求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2020年7月,全国推进会在我市召开;2021年7月,我市“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被中央依法治国办确定为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要求,为实现我市首创的“1+4”合法性审核模式及“合法性审核白皮书制度”的智能化、信息化、科学化落地,我市开发建设了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基于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打通决策作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全过程涉及的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将目前纯线下流程线上化处理,实现立项预评、起草及内审、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及公文签发备案、后评估及清理的全流程节点管控,使得流程更规范、节点更清晰;建立严谨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库,大数据分析后可视化展现文件制发及审核情况。
2020年8月,我市就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组织第一轮专家评议;9月,系统建设方案通过市大数据中心技术评审和市行政审批局立项批复。2021年4月,我市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开发设计团队;6月,面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审核人员组织全面试运行培训,并启动全面试运行;9月底前,根据试运行情况及时对系统进行完善修正,实现全市全面运行。
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使用,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通过系统推广审核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有利于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市县两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可使用该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提高了起草及审核质效,属我市健全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举措,在国内率先开创了合法性审核大数据时代。
2021年全面运行以来,我市共在市县两级派发497个账号,所有市直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均已开始利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21年8月,省司法厅有关领导带队到我市调研合法性审核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9月,省司法厅主要领导在调研报告中批示,好的经验在全省推广。
智能化合法性审核系统,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一是智能辅助起草。我市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根据起草单位的需求,在起草人提供关键词的基础上,罗列推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同级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便于起草人编辑草案内容。二是智能辅助审核。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合法性审核人员的需求,在选中草案关键词句点基础上,罗列推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便于审核人员掌握草案内容与法律及上级政策依据的一致程度,从而重点审核文件草案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形,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减少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者增加其权力的情形等。三是智能版本比对。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在起草单位上传或者编辑的若干个文本中,根据起草单位选择,智能比对任意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便于起草单位查核修改完善之处。四是智能预警提醒。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任务设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12个月后亮灯,提醒承办单位、起草单位组织后评估工作;根据清理工作需求亮灯,提醒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并提交继续保留、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对某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时,根据任务设定亮灯,提醒起草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协助制作给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五是一键生成白皮书。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抓取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提出过的所有修改意见建议,自动导入当年度的合法性审核白皮书,便于披露文件草案送审质量,分析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六是一键生成文件电子卷宗。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自动抓取某个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从立项预评估到部门起草征求各方面意见,从合法性审核到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从公文签批到备案施行等全过程的相关材料,根据设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卷宗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卷宗目录,自动生成文件的电子卷宗,便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