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