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期)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乡县某烤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 年 4 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对金乡县某烤肉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加工的一口肠(肉制品)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 年 4 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 年 4 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线上线下同步经营的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加工豆浆使用的 “复配消泡剂” 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经查当事人在食品原料采购环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 年 5 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 年 3 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唐某某经营的猪肉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销售的 38.9 斤生猪肉(前腿肉)未加盖检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肉品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 年 5 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酒水经营部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 年 4 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酒水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以参加 “品鉴会” 可免费领取礼品为由召集消费者到店,在 “品鉴会” 上播放产品宣传视频,宣称普通食品具有延缓衰老、缓解身体不适、预防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6 年 6 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登录
